“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9月22日,《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颁布实施,为规范广西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和制度创新提供了法律保证。
“自贸试验区条例立法过程中,在行政管理方面有两大创新,一是把最大限度放权写进了条例中,二是把实行法定机构治理全面写进条例,这将赋予片区更大改革创新自主权。”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顾忠东表示。
《条例》明确,自治区、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政府应当以“应放尽放”为原则,建立不予授权或者委托的管理权限目录清单;清单之外的,依法授权、委托片区管理机构或者在片区履行行政管理权限和公共服务职能的法定机构行使相关的自治区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管理权限,实现“片区事片区办”。
顾忠东说,进一步深化自贸试验区“放管服”改革,《条例》明确要“应放尽放”,规定了自治区和片区所在地的市级、县级政府,实行“负面清单制”充分放权;对于下放的行政权力,片区要根据自身发展条件提出承接清单,做到“能接则接”;对于权力监管,要求权力下放部门按照“有事必应、无事不扰”的原则,对下放权力事项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确保下放事项接得住、管得好、用得活。
《条例》规定,各片区可以实行法定机构治理。“在自贸试验区实行法定机构治理模式,这是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的一项重大突破性改革。”顾忠东认为,《条例》规定法定机构运行以效率优先,实行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但同时不以营利为目的,用人机制灵活,这些管理机制的创新,将极大激发自贸试验区发展的生机与活力。
《条例》提出,建立权责明确、精简高效、科学合理、运转协调的管理体制,持续推进自贸试验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自治区商务厅副厅长谭志武表示,理顺管理体制,在自治区层面,自治区政府负责组织领导自贸试验区建设和管理工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由工作领导小组和指挥部制定发展规划、支持政策、重点改革等重大事项,成立自贸试验区工作办公室,统筹推进各项政策措施、制度创新试点任务落地实施。在片区所在市层面,落实片区所在地设区市政府主体责任,包括探索和推进各类园区、开放平台协同发展,促进产城融合,制定片区发展规划等。
为鼓励改革创新,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条例》明确了创新容错机制,对在改革创新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激励。“在自贸试验区推进改革、探索创新、推动发展、破解难题过程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谭志武说。
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李道宁介绍,通过借鉴上海、广东、海南等地建设自贸试验区的成功经验,我区正高效率、高质量地推进法治创新,鼓励自贸试验区与港澳地区、东盟国家国际知名仲裁机构合作,创新发展自贸试验区商事纠纷的仲裁和调解机制,为打造贸易投资便利、行政效率高效、政务服务规范、法治体系完善的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提供法治支撑和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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