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要起草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中国特色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作出重大调整。国务院办公厅在全国《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中,明确提出了要着力抓好新条例贯彻落实和配套制度建设。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推进新时代政务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规范全区依申请公开工作,我们起草了该制度。
二、向哪个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首先要确定制作该信息的行政机关。由于各行政机关依据其行政管理职能制作相关政府信息,申请人可根据所需政府信息类型,向相应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机构改革后,由负责行使有关职权的机关承担相应政府信息的公开责任。申请人向职权划出机关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职权划出机关可在征求划入机关意见后作出处理,也可告知申请人向划入机关另行申请。
三、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如何对申请表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
主要进行形式要素审查和实质内容审查。
形式要素审查: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形式要素进行审查,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实质内容审查: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四、提出申请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一)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的政府信息,应当是行政机关已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行政机关不承担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义务。
(二)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他人身份、通讯、健康、婚姻、家庭、财产状况等),公开后会对第三方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三)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申请人可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四)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
(五)申请政府信息,不宜针对同一事项提出重复申请。
五、行政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渠道有哪些?
一般包括当面申请、信函申请、在线申请三种申请方式,行政机关应在其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进行说明。
六、行政机关答复办理期限是如何计算?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行政机关如需延长答复期限,需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根据行政机关提出“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进行调整、归并处理后重新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自收到重新提交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如何处理?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补正的申请不符合要求或者补正后仍然无法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可以通过与申请人当面或者电话沟通等方式,确定申请人所需获取的政府信息;仍无法确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无法处理该政府信息申请。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八、行政机关的送达方式有哪些?
行政机关做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将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送达等方式送达申请人。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的,行政机关应通过邮政企业送达,不得通过不具有国家公文寄递资格的其他快递企业送达。
九、申请人有哪些救济途径?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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